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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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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通道业务的“尽调黑洞”

 距离兑付仅剩10天,投资者愈发焦躁,担心无法兑付。从表面上看,“诚至金开1号”只是“兜底”的纷争,但背后或许隐藏了集合信托通道业务的巨大隐患——尽职调查缺位。

 据媒体报道,中诚信托表示并没有兜底责任,因为自己只是“通道”方。记者从多位信托人士了解到,在通道业务中,信托仅提供通道,并不会去进行细致的尽职调查,在中诚信托1号的推荐材料中明确写道,该项目由工商银行山西分行推荐。从推荐材料看,对于还款来源的描述,都建立在融资方振富集团成功整合几座煤矿基础上,然而实际情况是,当时振富集团尚未拿到采矿权。业内专家认为,中诚信托对于整合过程过于乐观,在振富集团抵押资产的尽职调查有失察之嫌,对上述“带病”资产没有在信托计划中给予充分披露。

 业内人士透露,能源类项目的信托融资尽职调查本身要求较高。记者获得的一份能源类项目融资尽职调查的资料清单,仅是矿业权一项,就包括融资方基本资料、财务资料(包括银行贷款明细和负债明细、公司对外担保说明及合同)、矿产资料(包括在产项目有五证一照)等二十多项。在尽职调查中,不仅要进行上述资料搜集,还要现场调查,还有上门调查,与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当地政府面谈等等,反复沟通,才能形成信托方案。

 一位信托经理透露,尽职调查有很多步骤,但通道业务上信托利润薄弱,因此信托不愿意去做这么多事情,“可能只是从银行的尽职调查报告中摘抄一下。”一位信托经理说。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记者了解到,“诚至金开1号”的信托计划书及合同中,对“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承担”中明文规定,受托人根据合同及《2010年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管理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一位法律界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介绍,银行责任仅仅是“代销”,目前相关法律对代销方尽职调查的规定并不清晰。

 如此,则出现了一个“尽调真空区”,通道方不做细致调查,代销方也没有相关义务。

 据了解,这样的“尽调真空”,并不常出现,“诚至金开1号”不幸命中,因为它是一个集合信托计划。

 信托业人士透露,在单一信托计划的通道业务中,信托也同样并不会非常细致的尽职调查。但是单一信托计划中的委托人是银行,信托作为受托人会和银行签订《原状分配条款》,即信托计划结束时,受托人有权利以信托财产原状返还委托人,这样信托所承担的风险并不大,而银行也会因此认真做尽职调查。

 然而“诚至金开1号”是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是数百位投资者,中诚信托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和银行签订《原状分配条款》,不得而知。记者试图联系中诚信托询问相关情况,然而通过各种途径联系中诚信托均被拒绝了采访要求。

 为什么中诚信托要将产品设计成一个集合信托,而不是单一信托?这是一个谜。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信托的通道业务目前规模仍然较大。2013年底,平安信托联合麦肯锡咨询公司发布《中国信托业发展研究报告(2013)》,指出通道业务贡献了2012年信托业收入的39%。据媒体报道,2012年,信托业利润达到441.40亿元,这意味着通道业务占172亿元。而中金公司1月20日的报告指出,2014年,集合信托全年需要兑付5400亿元(矿产信托约160亿元),集中在1月份和4季度。

 中信证券的数据显示,2014年到期的矿产能源类信托到期规模为150.13亿元,有统计样本的“矿产+平台类信托”的到期规模,占集合信托到期总规模的比例达到19.25%,其中到期高峰在2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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