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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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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银行降低风险偏好

 在2011年《要求》公布之后,各界围绕相关规定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由此推动了一系列调整与修改。2013年7月,经更新的《要求》最终定稿,其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指标调整,将关联性类别中的批发性融资比率指标调整为未清偿证券余额;二是为可替代性类别的指标分值设定上限,这是因为,基于之前数据的计算发现,可替代性指标的得分对系统重要性评估结果的影响比较显著,超过了最初的设想,需要对其施加一定约束;三是调整了系统重要性评估结果的更新频率,从最初设定的三年缩短为每年更新;四是为追加资本要求设定了过渡时间表,要求2017年最终达标;五是增加了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即要求所有表内外资产规模在2000亿欧元以上的银行(包括那些没有被归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机构),定期披露其系统重要性评估所涉及的12个指标信息。

 在经更新的《要求》发布之后,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目前大部分成员国已着手制定相关披露规则。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经正式发布对本国银行的披露要求,欧盟对相关银行的披露提出了框架性要求,日本也已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中国银监会根据国际监管规则的变化,并结合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于2014年1月8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要求所有表内外资产在1.6万亿人民币以上的银行从2014年起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从披露的内容和对象看,《指引》与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从巴塞尔委员会的角度,其主要的约束对象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而扩大范围的披露要求(即将那些不属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但资产规模在2000亿欧元以上的银行包括在内)也主要着眼于这些银行在未来有成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可能。在短期内,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意味着这些银行需要面对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对于各国的实施而言,情况同样如此。《指引》虽然要求所有表内外资产规模在1.6万亿以上的银行进行信息披露,但目前,除了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外(这两家银行已被巴塞尔委员会划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他银行暂时还不会因此而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对业务经营也不会有直接的冲击。当然,针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规则,是另一个需要监管部门着手推进的工作。

 从长期看,对目前那些还不在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列的机构,系统重要性信息的披露要求还是会产生一定的约束。一方面,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监管部门和外部投资者对系统风险信息更充分了解,可以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对风险的过度承担;另一方面,通过系统性重要性信息的计算和披露过程,银行也能更充分地认识自身的风险状况,并有意识地通过业务调整来降低系统重要性程度(如果银行不愿意接受更严格的监管要求的话)。这样一种激励,可以引导银行降低风险偏好,进而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当然,在眼下,这仍然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尝试,其效果究竟如何,还需在未来的实践中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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