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月15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阳光集团”)的通知,自2013年10月30日开始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已经完成,现就此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1、增持人名称: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吴洁(公司实际控制人)
2、首次披露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的时间:2013年10月31日
阳光集团于2013年10月30日首次增持本公司股份,并委托本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110)。详情参见当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3、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阳光集团拟在未来12个月内(自2013年10月30日起)以自身名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未设定其他实施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阳光集团控股股东吴洁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合并计算。
吴洁女士、阳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承诺:在阳光集团及吴洁女士增持公司股票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并按约回购历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涉及股权;东方信隆、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同时承诺在阳光集团增持公司股票期间不增持公司股票。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增持期间
自2013年10月30日开始增持,至2014年1月14日增持完毕。
2、增持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交易方式。
3、增持数量及比例
在增持期间,阳光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共增持公司股份20,242,0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吴洁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共增持公司股份55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阳光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吴洁女士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0,801,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
本次增持前,阳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43,398,263股(不含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23.31%,吴洁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增持后,阳光集团持有公司股票263,640,320股(不含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25.25%,吴洁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55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
4、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阳光集团及吴洁女士严格履行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承诺;东方信隆、康田实业严格履行在此期间不减持也不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并按约回购历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涉及股权。
三、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阳光集团及吴洁女士拟在未来12个月内(自2013年10月30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00%的股份,现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本次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福建创元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阳光集团及吴洁女士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