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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5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控股集团”或“甲方”)签订了《出资协议书》,双方约定共同出资5000万元在林州市设立合资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以开拓煤炭服务市场,为双方创造利润。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003)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04)。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方
1、甲方: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升;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35号;
2、乙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新公司名称和住所
1、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为:龙林矿业有限公司(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新公司的住所: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待定,以工商登记为准)。
(三)新公司的形式
1、新公司系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新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新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1、宗旨:利用甲方煤矿管理的人才和技术优势,乙方资本融资和装备制造优势,开拓煤炭服务市场,进行项目前期运作,探索服务煤矿的路径,为双方创造利润;
2、经营范围:矿山工程建设、煤矿生产的项目前期综合服务和后期指导服务(以工商核准为准)。
(五)新公司注册资本
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六)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数额、形式和期限
1、甲方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5%;
2、乙方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5%。
3、双方均以现金出资,一次缴纳,并由验资机构出具相关验资证明。
(七)新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新公司设董事会,成员5人,甲方推荐3人,乙方推荐2人;公司设董事长1人,由甲方推荐;设副董事长1人,由乙方推荐;
3、新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甲方提名1人,乙方提名1人,职工监事1人,监事会主席由乙方推荐;
4、设总经理1人,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1人,由乙方选派;
5、各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八)其他事项
1、新公司在洽谈业务时,必须保证拥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应优先选用乙方产品;
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备查文件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出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