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顺洁柔”)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氏家族的通知,本次实际控制人邓氏家族于2013年1日15日开始增持公司的股份的行为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1、增持人: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氏家族,其成员为邓颖忠、邓冠彪和邓冠杰,其中邓颖忠与邓冠彪和邓冠杰为父子关系,邓冠彪与邓冠杰为兄弟关系。
2、增持进展公告的的首次披露情况:
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劵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首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3、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判断,实际控制人邓氏家族自2013年1月15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自首笔增持2013年1月15日起计算),根据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陆续增持公司股份,包括本次增持部分在内,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不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的0.0240%。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增持期间:自2013年1月15日开始,2014年1月14日增持期限届满。
2、增持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3、增持数量及价格:
股份变动人姓名 | 变动日期 | 变动股份数量(股) | 变动原因 | 变动比例(%) |
邓冠杰 | 2013/7/10-2013/7/11 | 20,000 | 竞价交易 | 0.00641% |
邓冠彪 | 2013/6/28 | 77,684 | 竞价交易 | 0.02490% |
邓冠杰 | 2013/6/27-2013/6/28 | 34,750 | 竞价交易 | 0.01114% |
邓冠杰 | 2013/6/21-2013/6/25 | 114,769 | 竞价交易 | 0.05518% |
邓冠杰 | 2013/5/2 | 50,000 | 竞价交易 | 0.02404% |
邓冠彪 | 2013/1/15-2013/1/18 | 137,800 | 竞价交易 | 0.06625% |
根据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0,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00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3 年6月27日实施完毕。
4、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
本次增持前,邓冠彪直接持有341,645股股份(201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股份为512,46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643%;邓氏家族通过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30.0617%的股份;通过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中山市中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而间接控制公司2.9014%的股份;通过中顺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21.4727%的股份。因此,邓氏家族控制公司113,567,849股股份(201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股份为170,351,77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4.6001%。
本次增持后,截至2014年1月14日,邓氏家族控制本公司170,938,06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4.7879%,其中,邓冠彪直接持有796,85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2554%,邓冠杰直接持有301,90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968%。
5、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邓氏家族成员严格履行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邓氏家族成员承诺:在增持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