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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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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纽威股份 股票代码:603699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保庆等四名自然人、控股股东正和投资、通泰香港承诺:自纽威阀门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纽威阀门的股份,也不由纽威阀门收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纽威阀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纽威阀门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其他股东高新国发、吴中国发、东方国发、苏州辰融、苏州合融、苏州恒融、上海盛万、苏州国润、苏州蓝壹和大通机械承诺:自纽威阀门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纽威阀门的股份,也不由纽威阀门收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正和投资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控股股东正和投资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纽威阀门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纽威阀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纽威阀门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纽威阀门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纽威阀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纽威阀门领取收入的三分之一,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纽威阀门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正和投资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正和投资、通泰香港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正和投资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正和投资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正和投资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本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因中信建投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金杜承诺,因金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金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德勤承诺,德勤出具了发行人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期间、2012年度、2011年度及2010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及2013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期间财务报表的审阅报告(统称“报告及说明”)。因德勤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德勤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控股股东——正和投资及其全资子公司——通泰香港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公司股票。正和投资和通泰香港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正和投资和通泰香港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正和投资和通泰香港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为纽威阀门股份总数的5%-10%;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正和投资和通泰香港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正和投资和通泰香港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六、保荐机构及律师服务机构关于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文件已经相关责任主体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律师服务机构金杜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的程序以及所承诺内容合法、合规,约束措施合法、合规。

七、2013年度,由于营业收入增长及毛利率提升,本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2012年度预计增长50%-70%。最终数据将以经会计师审计的2013年度财务报表为准。

八、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5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23号)批准。证券简称“纽威股份”,股票代码“603699”。本次发行的8,25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4年1月17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年1月17日

3、股票简称:纽威股份

4、股票代码:603699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5,0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8,25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4,125万股股份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4,125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保庆等四名自然人、控股股东正和投资、通泰香港承诺:自纽威阀门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纽威阀门的股份,也不由纽威阀门收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纽威阀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纽威阀门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本公司其他股东高新国发、吴中国发、东方国发、苏州辰融、苏州合融、苏州恒融、上海盛万、苏州国润、苏州蓝壹和大通机械承诺:自纽威阀门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纽威阀门的股份,也不由纽威阀门收购该部分股份。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eway Valve (Suzhou) Co., Ltd.

中文简称:纽威股份

2、法定代表人:王保庆

3、成立日期:2002年11月14日

4、注册资本:70,000万元(本次发行前)

5、住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新区湘江路999号

6、经营范围:设计、制造工业阀门(含石油、化工及天然气用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及管线控制设备,自推式采油机械及零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受托加工阀门系列产品及零件。

7、主营业务:工业阀门的设计、制造和销售

8、所属行业:通用设备制造业

9、联系电话:0512-66626468

10、传真号码:0512-66626478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newayvalve.com

12、电子信箱:dshbgs@neway.com.cn

13、董事会秘书:张涛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本公司本届董事会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

姓名职务任职期间
王保庆董事长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陆 斌董事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程章文董事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席 超董事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陈孝勇董事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邓国川董事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高开科董事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郑锦桥独立董事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黄明亚独立董事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邵吕威独立董事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万解秋独立董事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2)监事

本公司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

姓名职务任职期间
郝如冰监事会主席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陈 斌监事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陆献忠职工代表监事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3)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10名。

姓名职务任职期间
陆 斌总经理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程章文副总经理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席 超副总经理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邓国川副总经理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姚 炯副总经理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程学来副总经理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高开科总工程师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凌蕾菁财务总监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张 涛董事会秘书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黎 娜副总经理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王保庆、陆斌、程章文和席超各持有正和投资25%的股权;本次发行后,正和投资直接持有本公司398,65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3.15%,正和投资的全资子公司通泰香港持有本公司196,35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6.18%。因而,王保庆、陆斌、程章文和席超合计间接持有本公司595,00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79.33%。

除此之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本公司债券。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苏州正和投资有限公司。正和投资成立于1996年9月17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保庆,住所为苏州高新区科创路18号,主营业务为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王保庆、陆斌、程章文和席超分别持有正和投资25%的股权。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正和投资的总资产为90,825.04万元,净资产为65,794.04万元;2012年度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9,330.9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苏州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截至2013年6月30日,正和投资资产总额为90,799.54万元,净资产为65,708.79万元;2013年1-6月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85.6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保庆、陆斌、程章文和席超等四名自然人。以上四名自然人分别持有正和投资各25%的股权,对本公司形成间接共同控制。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7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8,250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为5,0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为3,25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备注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锁定期限制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苏州正和投资有限公司420,224,00060.0320%398,650,00053.1533%36个月公开发售

21,574,000股

通泰(香港)有限公司206,976,00029.5680%196,350,00026.1800%36个月公开发售

10,626,000股

苏州高新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2,564,3001.7949%12,564,3001.6752%12个月-
苏州吴中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1,965,8001.7094%11,965,8001.5954%12个月-
吴江东方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974,7001.2821%8,974,7001.1966%12个月-
苏州工业园区辰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974,7001.2821%8,974,7001.1966%12个月-

苏州合融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8,076,6001.1538%8,076,6001.0769%12个月-
苏州恒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982,9000.8547%5,982,9000.7977%12个月-
上海盛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5,982,9000.8547%5,982,9000.7977%12个月-
苏州国润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487,0000.6410%4,487,0000.5983%12个月-
苏州蓝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991,1000.4273%2,991,1000.3988%12个月-
大丰市大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800,0000.4000%2,500,0000.3333%12个月公开发售

300,000股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82,500,00011.0000%--
合 计700,000,000100%750,000,000100%--

注: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均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性质均为非国有法人股,不存在需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履行国有股转持的情况。

2、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40,670名,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账户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苏州正和投资有限公司398,650,00053.1533%
2通泰(香港)有限公司196,350,00026.1800%
3苏州高新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2,564,3001.6752%
4苏州吴中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1,965,8001.5954%
5吴江东方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974,7001.1966%
6苏州工业园区辰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974,7001.1966%
7中国农业银行-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8,900,0001.1867%
8苏州合融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8,076,6001.0769%
9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一组合6,770,0000.9027%
10苏州恒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982,9000.7977%
上海盛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5,982,9000.797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8,250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5,0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3,250万股

二、发行价格:17.6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4,125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4,125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45,695万元,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为88,300万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月1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4)第0027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保荐承销费用3,190.50万元(不含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部分的承销费用)、审计费用540.42万元、律师费用246.92万元、信息披露费用248.11万元、发行手续费154.46万元。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88元。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83,919.59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77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201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38元(按201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周内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纽威股份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3年12月31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 话:010-85130588

传 真:010-65185227

保荐代表人:刘连杰、李旭东

联系人:刘连杰、陈龙飞、聂绪雯、王悦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6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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