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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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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再审
申请的公告

 股票简称:亚盛集团 股票代码:600108 编号:临2014-002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再审

 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曾于2011年10月12日披露,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西南证券股权事宜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本公司返还原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及赔偿相应利息的公告。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于2011年10月8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1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2012-043”号公告)。

 ?2012年7月30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判决书》[(2012)鲁商终字第6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亚盛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二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共计683,600元均由被上诉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2012-043”号公告)。

 2013年6月25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3)民申字第993号],起诉方天同证券诉本公司、珠海国恒利公司与天同证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商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对此案予以提审,判决公司返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并赔偿申请人转让款利息(以6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为本金,自2003年6月3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该申请再审事宜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2013-058”号公告)。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结果

 2014年1月14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99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同证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公告编号:2014-003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5 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一年之内,使用总额不超过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具体办理实施相关事项(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13-049”号公告)。

 根据上述决议,为了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收益,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铁路支行原有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一、本次购买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情况

 1、产品名称:中国建设银行甘肃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14年第17期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3、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4、内部风险评级:■(一盏警示灯)

 5、购买理财产品金额:8,000万元

 6、投资对象: 将投资于同业存款等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投资工具

 7、该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5.5%

 8、认购期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认购该理财产品,拟投资期限为34天。

 9、资金来源:闲置募集资金

 10、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建设银行兰州铁路支行无关联关系

 11、风险提示:

 (1)政策风险:本期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由此导致本产品预期收益降低;也可能导致本期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2)信用风险:本期产品的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违约情形,则客户可能面临收益波动、甚至收益为零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本期产品存续期内,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客户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4)市场风险:本期产品的基础资产价值受未来市场的不确定影响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致客户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的情况。

 (5)管理风险:本期产品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流通的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等公开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资产以及债券回购、同业存款等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投资工具。基础资产管理方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客户收益。

 (6)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我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7)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期产品存续期限内,即使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及/或贷款基准利率,本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可能并不会随之予以调整。同时,本产品存在客户预期收益率及/或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客户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8)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期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中国建设银行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产品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

 (9)提前终止风险: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客户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

 (10)延期风险: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项下对应的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等情况,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延长本产品期限,则投资面临产品期限延期、延期兑付或分次兑付、不能及时收到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

 (11)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风险防范措施

 (1)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结算中心、证券事务管理部具体操作。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上述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结算中心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

 (5)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购、赎回)岗位分离。

 (6)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安全性高、高流动性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正常周转需要。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公司于2013年6月5日在交通银行兰州永昌路支行购买“领汇财富·慧得利”结构性对公理财产品人民币10,000万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3-051”号公告),截止2013年7月8日,上述理财产品本金和利息已全部收回,收回本金10,000万元,取得的收益为30.68万元,实际取得的年化收益率为3.5%。

 2013年6月9日,公司出资20,000万元办理了兰州银行协议存款,该协议存款为保本保收益性存款理财,年化收益率为3.8%,按季支付利息,此笔协议存款期限为2013年6月9日至2014年5月27日,在此笔协议存款资金存放满6个月后,公司根据建设项目的进度,可提前支取不超过总额30%的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兰州银行仍按原定协议利率分段计息。

 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在交通银行兰州永昌路支行购买“领汇财富· 慧得利”结构性对公理财产品人民币8,000万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3-070”号公告),截止2013年9月23日,上述理财产品本金和利息已全部收回,收回本金8,000万元,取得的收益为26.85万元,实际取得的年化收益率为3.5%。

 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在交通银行兰州永昌路支行购买“领汇财富· 慧得利”结构性对公理财产品人民币3,000万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3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3-083”号公告),截止2013年11月1日,上述理财产品本金和利息已全部收回,收回本金3,000万元,取得的收益为10.39万元,实际取得的年化收益率为3.5%。

 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在中信银行兰州高新区支行购买“中信理财之信赢系列(对公)13106期”人民币理财产品3,000万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3-084”号公告),截止2013年11月7日,上述理财产品本金和利息已全部收回,收回本金3,000万元,取得的收益为10.26万元。

 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在建设银行兰州铁路支行购买了“乾元”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13年第60期,金额10,000万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3-092”号公告),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上述理财产品本金和利息已全部收回,收回本金10,000万元,取得的收益为65.75万元,实际取得的年化收益率为4%。

 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在中信银行兰州高新区支行购买“中信理财之信赢系列(对公)13159期”人民币理财产品3,000万元(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3-095”号公告),截止目前,该理财产品尚未到期。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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