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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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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4-01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月13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39号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金锡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05,465,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9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光伏镀膜玻璃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105,465,7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

 (二)鉴证律师:马东方、祁栋

 (三)结论意见: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东方、祁栋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12月23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2013年12月24日刊登了《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14年1月13日召开,故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4、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

 5、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1月7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7 个工作日的规定。

 6、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1月13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金锡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2014年1月7日下午3: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所代表股份为105,465,75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9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光伏镀膜玻璃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黄亚平

 律师:马东方

 律师:祁 栋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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