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月13日上午9:30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对象: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365,985,409股,占公司总股数的42.36%。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议案》;
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3,220万元的贷款,明细如下:
贷款方 | 贷款银行 | 贷款额(万元) | 取得贷款的途径 |
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 潍坊银行安丘支行 | 1,220 |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 工商银行安丘支行 | 2,000 | 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自有土地、房产提供抵押 |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65,985,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明国 赵伟昌
3、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恒天海龙201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