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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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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14-002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月13日(星期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华滨国际大酒店举行。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本公司股份4,436,979,836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7,371,084,200股的60.194%: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本公司副董事长陈建华先生作为会议主席主持本次会议。

(四)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三、 律师见证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本次会议见证,并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14-003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14年1月1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华滨国际大酒店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月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本公司董事长李庆奎先生和副董事长陈建华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公司12名董事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晓鹏先生,监事彭兴宇先生、陈斌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包括:

一、选举李庆奎先生为本公司董事长。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批准《关于更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即同意李庆奎先生、陈斌先生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同意苟伟先生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批准新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的修改,本决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一位执行董事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酌情修改。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秘书适时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14-004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拟对现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和完善,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在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邮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现作如下修订: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在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邮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现金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款: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一)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三)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六、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七、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上述对《公司章程》的修订,需要经本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3日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6人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5人
外资股股东人数1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436,979,836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4,044,151,894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392,827,94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0.194%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54.865%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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