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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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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4-00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1月2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3年12月26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53,989,4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作出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歌斐资产合作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3,989,4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4-00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的通知,阳光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吴洁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占公司现行总股本已达0.99%(以下简称“本次变动”)。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阳光集团及吴洁女士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不包括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阳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43,398,2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1%;吴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自2013年10月30日起,阳光集团拟在未来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含本次已增持的股份,详见公司2013-110号公告,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行为或本次增持)。阳光集团就未来的增持行为未设定其他实施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阳光集团控股股东吴洁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合并计算。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2013年10月30日起至今,阳光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了公司股份9,770,7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4%;吴洁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了公司股份55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阳光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洁女士)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0,330,5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

 四、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阳光集团及吴洁女士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后,不包括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阳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53,169,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5%;吴洁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5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

 五、本次增持计划未来实施计划

 以上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本次增持计划,阳光集团及吴洁女士将继续实施,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等方式增持等。

 吴洁女士、阳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承诺:在阳光集团及吴洁女士增持公司股票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并按约回购历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涉及股权;东方信隆、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同时承诺在阳光集团增持公司股票期间不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将继续关注阳光集团及其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阳光集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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