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1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992 证券简称:贵绳股份 编号:2014-001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3]1134号《关于核准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绳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80,720,000股,发行价5.70 元/股,共募集资金460,104,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14,523,84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5,580,160.00元。上述资金于2013年12月10日到账,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3]3-3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八七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营业部、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万里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开立专户存放募集资金,并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3年12 月31日,公司(甲方)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八七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营业部、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万里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等五家银行(乙方)分别签署了《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行账号金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八七支行2403021229200012497105,580,16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营业部13202572993780,000,000.00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营业部2194010001201100058209100,000,00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万里路支行52306020001817076233180,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75591594241030880,000,0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5万吨金属制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存放的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规范管理和使用。甲方承诺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补充流动资金和存放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的投资产品、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从云、桑继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一月二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