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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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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能力提升为变“堵”为“疏”提供空间
——《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评析
海通金融产品研究中心 单开佳 桑柳玉

 □海通金融产品研究中心 单开佳 桑柳玉

 

 基金作为大众理财工具,承载了普通百姓的财富梦想与信任,而基金从业人员就是替投资者掌管近3万亿财富、与基金投资者利益最紧密相关的人群。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基金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行为一直受到严格的监管和限制,在此次《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出台之前,基金从业人员可以投资基金,但不能直接投资股票,新的《指引》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进行了全面放开。

 新的《指引》在监管思路上变“堵”为“疏”,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转而强调对投资行为的监管。监管思路转变背后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落实新《基金法》“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总体思路;二是监管能力提升客观上为放松管制提供了空间。2013年证监会对于基金行业的监管力度前所未有的加大,债券稽查风暴、老鼠仓清查、“大数据排查”、监管队伍扩大等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监管能力的提升客观上为放松管制提供了空间,监管层不再担忧“一放就乱”。同时,面对强大的监管体系,基金从业人员违规成本提高,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基金从业人员的违规投资行为;三是满足基金从业人员的合理投资诉求。基金从业人员有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参与证券市场投资获得财富保值增值的诉求,一味的压制而非疏导这种诉求往往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在建立起良好的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基金从业人员参与证券投资,满足自我财富管理的需求,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老鼠仓行为。同时基金从业人员作为专业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会起到促进作用。

 《指引》“细节”设计全面,监管涵盖证券投资各个流程。本次《指引》明确指出,对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涉及到证券投资的各个流程,包括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受监管人”范围较广。本次《指引》明确指出受监管人包括基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基金管理人在监管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的监管,例如可以根据业务范围和所管理资产的投资类别,明确纳入申报的证券、衍生品等投资品种等;对核心投研人员严格审查。《指引》中对基金公司投研核心人员投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先审查批准才能实施投资的要求,其中明确规定了接触基金投资未公开信息及具有投资决策权限的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在获得基金管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且获批的投资还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否则需要重新申报;明确最短投资时间,提倡长期投资理念。《指引》明确规定持有证券的最短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特殊情况提前卖出须经基金管理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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