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12月27日(星期五)上午9:00。
2、召开地点: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宗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王晓燕、余泽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355,587,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9%。
公司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转让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58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王晓燕、余泽中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