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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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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深南电A、深南电B; 股票代码:000037、200037; 公告编号:2013-049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3年12月20日(星期五)14:30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华侨城汉唐大厦17楼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13年12月13日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杨海贤董事长

 (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3年11月30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八)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291,09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8.29%。

 (二)内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内资股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98,549,402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58.59%。

 (三)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外资股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92,545,798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35.07%。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南电东莞公司采购长约天然气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1,09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内资股股东198,549,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内资股股份的100%;外资股股东92,545,7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建惠、宋昱颉

 (三)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登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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