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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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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3-39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12月20日上午10:30时

 (2)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299 号清华科技园(江西)华江大厦公司总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2,339,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9%。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授权经营层根据2013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122,139,3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4%;反对0股;弃权200,00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为北京诚志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申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139,3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4%;反对0股;弃权200,00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李雷勇、周曼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案文件

 1、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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