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1.召集人: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2月18日(周三)下午2:30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7日下午15:00至2013年12月18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一号楼公司七楼会议室
4.主持人:董事长沈钢
5.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36人,代表股份26,371,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90%。无公司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全部为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天津天保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423,3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9.8615%;
反对5,159,90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9.5664%;
弃权2,7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5721%。
表决结果:通过。
五、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克东、张玮
3.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章程》。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