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公司、本公司 | 指 |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金保利新能源 | 指 | 金保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
联合光伏(深圳)公司 | 指 | 联合光伏(深圳)有限公司[前称:招商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
太阳能电力公司 | 指 | 中国太阳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香港) |
中伏投资管理公司 | 指 | 苏州工业园区中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关于丰县晖泽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
收购条件成就日 | 指 | 2013年12月14日 |
本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变更原募集资金投向,出资2.25亿元受让苏州工业园区中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江苏省徐州丰县的23.8兆瓦光伏发电项目50%股权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签署相关补充约定及办理股权转让的过户事宜。
2、公司以前期募集资金存款累计产生的2450万元利息加自有资金20050万元先行垫付收购苏州工业园区中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江苏省徐州丰县23.8兆瓦光伏发电项目50%股权转让款的议案。
上述详情请参见2013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及第4条之规定,受让方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购买出让方持有的丰县晖泽光伏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股权转让协议》第4.2款约定的全部条件(获得合法豁免或放弃的先决条件除外)成就为前提。《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各方应以书面的方式确认该收购条件成就日。
基于此,中伏投资管理公司、联合光伏(深圳)公司、太阳能电力公司及本公司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各方,于2013年12月14日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第4.2款约定的全部条件(获得合法豁免或放弃的先决条件除外)均已成就。2013年12月14日为《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收购条件成就日”。
2013年12月15日,中伏投资管理公司、联合光伏(深圳)公司、太阳能电力公司及本公司签署《关于丰县晖泽光伏能源有限公司股权交割有关事项的协议》,就目标股权交割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中的具体条款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三(二)项议案《授权公司管理层就下述核心条款与出让方进行商谈,并签署相关补充约定》中的内容保持一致。详情请参见2013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