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年12月13日上午10:00起召开
2、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11层第一会议室
3、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4、召集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世春先生
6、会议的召开
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843,321,3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59238%,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班子出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亲自参加和授权代理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843,321,3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5923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变更公司2013年报及内控审计机构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843,321,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13年报及内控审计机构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观意字(2013)第0312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