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12月13日
2.召开地点:天津金泽大酒店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王志华
6.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2月13日在天津金泽大酒店召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1141240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2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经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通过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赞成:【11412406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增补陈明磊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1412406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
2.经办律师姓名:孙学亮 李晶晶
主任律师:安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