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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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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广宇发展 公告编号:2013-040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12月13日

 2.召开地点:天津金泽大酒店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王志华

 6.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2月13日在天津金泽大酒店召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1141240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2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经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通过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赞成:【11412406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增补陈明磊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1412406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

 2.经办律师姓名:孙学亮 李晶晶

 主任律师:安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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