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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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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3-157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3年12月1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公司符合现行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申请发行公司债券,该议案的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如下:

1、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本次申请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含24亿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以一期或分期形式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和分期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7年(含7年),可为单一期限品种或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市场情况和本公司资金需求情况予以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改善债务结构、偿还公司债务和补充营运资金中的一种或多种。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担保条款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采用担保及具体的担保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上市场所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公司债发行届满24个月之日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议案均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的公司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间、是否分期发行、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网上网下发行比例、是否设置回售或赎回条款、确定担保相关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偿债保障和上市安排、上市地点及决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等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

3、决定和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上市及其他所必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各项文件,并根据审批机关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以及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4、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项目投入情况,确定用于具体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5、决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如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7、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8、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其他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事宜;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上述事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香河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3-159号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3-160号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4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3-160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3年12月30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12月26日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召开日期:2013年12月30日

召开时间:上午10:00点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

(五)会议地点:固安县孔雀大道一号规划展馆会议室(收费站南50米)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3、债券期限

4、募集资金用途

5、担保条款

6、上市场所

7、决议的有效期限

8、偿债保障措施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四)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香河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2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3-157号《华夏幸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3-158号《华夏幸福债券发行预案公告》及临2013-159号《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香河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公告》。其中,第二项议案中的1至8项作为独立议案分别表决。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在股权登记日2013年12月26日(星期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3年12月27日(星期五)

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二)登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23层

(三)登记手续:

1.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2.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能证明法人股东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到达邮戳或传真到达时间应不迟于2013年12月27日下午16:30)。

五、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23层

联 系 人:朱 洲

电 话:010-56982988

传 真:010-56982989

邮 编:100027

(二)其他:参加现场会议时,请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与会股东的交通、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4日

授权委托书

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 股股份。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13年12月30日在固安县孔雀大道一号规划展馆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3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自本次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公司/本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2.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2.3债券期限   
2.4募集资金用途   
2.5担保条款   
2.6上市场所   
2.7决议的有效期限   
2.8偿债保障措施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香河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   

特别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在“同意”、“反对”、“弃权”的方框中打“√”,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2013年12月 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3-159

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

河北省香河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公告

重要提示

1. 合同类型:区域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协议及专项结算补充协议

2.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委托期限为30年。

4.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3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履行增加公司的业务区域,未来会增加公司的土地储备。

5. 合同风险分析: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一、合同决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已于2013年1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香河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接受香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香河县委托区域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本次合作开发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甲方:香河县人民政府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主要合同条款

1. 委托区域

委托区域占地面积约为41平方公里,南至潮白河,西至规划蒋渠路,北至香河县界,东至香河县界,包括平香线以东,店子务、邵庄村以南至潮白河以北区域(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委托区域内可出让建设用地的出地率不低于60%,住宅开发用地比例应不低于委托区域总面积的36%。

2. 委托事项

甲方负责委托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委托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前期土地征转并形成建设用地,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发进度提供建设用地并依法进行供地。委托乙方在委托区域的开发中根据规划要求提供“九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公共设施建设投资工作、土地整理投资有关工作、产业发展服务工作及相关咨询服务等服务。乙方为完成委托区域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所产生的成本,以双方共同选定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准。

乙方负责投入全部资金全面协助甲方进行委托区域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并享有相应的收益,乙方保证按时完成本条所委托各项工作。

3. 合作开发排他性与合作期限

1) 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是排他性的、非经乙方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的;

2) 本协议项下委托服务的委托期限为30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4. 投资收益

1) 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费用,具体包括建设成本和建设利润两部分,建设利润按乙方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的15%计算。

2) 就土地整理投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费用,具体包括土地整理成本和土地整理收益两部分,土地整理收益按土地整理成本的15%计算。

3) 就产业发展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产业发展服务费用。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的总额按照委托区域内当年入区项目新增落地投资额的45%计算。

4) 规划设计、咨询等服务费由双方按照成本费用的110%计算。

5) 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等按照国家定价执行;无国家定价,按照政府指导价或经甲方审计的市场价确定。

5. 结算时间

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甲方应于具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完成结算;土地整理费用,甲方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结算;产业发展服务费、规划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等,甲方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结算。

6. 结算费用来源

结算费用来源仅限于委托区域内所产生的收入,即指委托期限内委托区域内企业与单位经营活动新产生的各类收入。主要包括税收、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非税收入、专项收入、专项基金。

7. 双方的承诺

1) 甲方承诺:在委托区域的开发过程中,为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在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需要融资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下,甲方或其职能部门予以全力支持,双方协商认为必要时,甲方可出具有关文件,协助办理各项手续;支持入驻园区企业上市融资(包括境内外直接、间接上市)。在本协议委托区域范围内,甲方不再设立其它同样模式的委托区域。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办理或为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争取各项最优惠的税收、技术技改、科技创新等政策。甲方应将委托区域纳入香河县域总体规划和香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有关委托区域的设立、土地整理以及给予乙方的委托,均已经过了合法程序,取得全部必要的、合法的批准、同意、授权、备案和许可,或者取得批准、同意、授权、备案和许可没有法律或实际上的障碍。

2) 乙方承诺:负责全部委托事项所需的全部资金的筹措并做到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使用平衡,以确保全部委托事项按时完成;全力协助甲方进行用地指标、规划指标、耕地(基本农田)占补平衡指标的争取和报批等工作;组织进行委托区域的发展战略论证,科学制定委托区域的产业定位。

8. 转让和承继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授权其下属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独资成立专门从事委托区域开发建设经营的香河鼎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乙方在本协议中约定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9. 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该违约而遭受或者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成本、费用、损失和责任,并按实际履行的原则,继续履行本协议。

10. 工作机制

甲方负责在委托区域内成立或指定专门的园区管理委员会,代表甲方对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并相应设立相关职能机构,全权实行对本协议委托区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能,并授权乙方使用园区名称,享受相关政策。

11. 生效条件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乙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3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 该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3. 该合同履行将增加公司的业务区域,未来会增加公司的土地储备。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为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

2. 《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的专项结算补充协议》;

3. 《华夏幸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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