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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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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美欣达 公告编号:2013-57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完成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欣达集团”)于2012年12月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首次增持公司股票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2012年12月4日,美欣达集团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2012年12月5日,美欣达集团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89,3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共增持公司股票344,3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2%,自此美欣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完成了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人为美欣达集团,一致行动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单建明先生,鲍凤娇女士(单建明与鲍凤娇系夫妻,合计持有美欣达集团90.27%的股权,为美欣达集团之一致行动人。)。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

 2012年12月3日,美欣达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增持均价为7.71元/股。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29)。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美欣达集团基于对当时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以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着眼于维护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计划在未来一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总数不低于30万股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含此次已增持股份)。增持所需资金由其自筹取得。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美欣达集团持有公司股票5,384,5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4%;单建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8,732,5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5.42%;鲍凤娇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594,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43%。

 (1)2012年12月3日,美欣达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增持均价为7.71元/股,增持投入金额为约为115.65万元。

 (2)2012年12月4日,美欣达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增持均价为7.89元/股,增持投入金额约为82.85万元。

 (3)2012年12月5日,美欣达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89,3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增持均价为8.10元/股,增持投入金额约为72.34万元。

 截止2013年12月11日,美欣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披露的增持计划完成了增持行为。本次增持之后,美欣达集团持有公司股票5,728,9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3%;美欣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单建明先生、鲍凤娇女士共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38,056,3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4.71%。(由于2013年5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定向增发股票400万股,公司股本由原来的8,112万股变为8,512万股,此段所指公司股份总数为8,512万股)。

 五、承诺及履行情况:

 美欣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计划增持。

 六、增持行为的合规性: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美欣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没有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以上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七、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真实、有效,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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