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3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2013)成行初字第97号《行政裁定书》和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攀枝花中院”)(2009)攀民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中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成行初字第97号《行政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成都协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协宏”)
被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
第三人:本公司
第三人: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协宏诉被告省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法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省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的审理与本案有关,现尚未审理终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临2013-046号公告。
二、攀枝花中院(2009)攀民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攀国投公司”)
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纸业”)
被告:本公司
法院在审理原告攀国投公司诉被告大地纸业、被告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攀国投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攀国投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国投公司撤回起诉。
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临2010-008号公告。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4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行初字第第97号《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攀民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