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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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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3-035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已提起上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被告: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阳光” )

 被告:阳光海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阳光” )

 被告: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新加坡阳光” )

 公司与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因宁波奉化阳光海湾项目合作开发事宜产生异议,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7月29日向公司签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38号】。

 上述案件受理情况及基本案情详细可参见公司于2011年8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1-20号公告。

 案件经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解除公司与宁波阳光、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签订的《资金支持与合作协议书》;

 2、被告宁波阳光返还公司项目资金人民币30,100万元,并自2011年2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应返还人民币30,100万元的违约金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被告宁波阳光赔偿公司自项目资金投入之日起至2011年2月27日止的利息损失人民币6,754,354.1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4、被告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对上述第二项被告宁波阳光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香港阳光、新加坡阳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波阳光追偿;

 5、驳回被告宁波阳光的诉讼请求。

 判决情况详细可参见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3-034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宁波阳光因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宁波阳光的上诉请求为:

 1、请求依法撤销(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请求判令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请求判令公司向宁波阳光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

 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宁波阳光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尚无法准确判断,届时公司将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判断对公司的影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进展。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宁波阳光《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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