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就北京中福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恒业)与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一案,近日中关村建设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258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2407号民事判决;
2、中关村建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福恒业9,360,413.73元;
3、中关村建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福恒业逾期违约金(本金9,360,413.73元,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4、驳回中福恒业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0年3月,中福恒业与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就衡水紫金花园住宅小区工程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中福恒业向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供应钢材等建筑材料,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资金占用费等条款。
2011年4月1日,田永胜代表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与中福恒业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确认,截止2011年4月1日,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钢材欠款金额为10,387,449.95元,木材欠款金额为1,865,862.3元;截止2011年4月1日,上述货款资金占用费为307,101.48元,上述欠款违约金为900,000.00元;同时协议对付款方式及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等条款进行重新约定。此外,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中福恒业向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恢复供货,价格按照2010年签订的合同履行,自再供货之日起,欠款时间超过90日的,以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后中福恒业诉至法院,要求中关村建设支付尚欠钢材款、木材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1,938,466.48元;同时,要求中关村建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关村建设支付中福恒业13,460,413.73元,驳回中福恒业其他诉讼请求。因不服该判决,双方均提起上诉(详见2013年5月17日,公告号2013-037)。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由于中关村建设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2581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中关村建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福恒业9,360,413.73元,中关村建设已在一审判决时将案款计入应付账款,故此次判决支付案款将直接冲减应付账款,对我公司利润不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258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