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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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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简称:红太阳 公告编号:2013-038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吡啶反倾销案终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8月2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星”)和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生化”)及国内其他两家企业代表国内吡啶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调查。

 2012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5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2年9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33)。

 201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30号公告,作出初步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吡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保证金的比率为24.6%至57.4%)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年5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吡啶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3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吡啶反倾销初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17)。

 2013年9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62号公告,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2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3年9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吡啶反倾销案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0)。

 2013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73号公告,作出最终裁定,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吡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4.6%至57.4%),实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

 一、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3年11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吡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二、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关于该事项详细内容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3年第73号”。

 吡啶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国星和南京生化的主要产品,本次反倾销立案调查终裁结果有利于促进安徽国星和南京生化吡啶产业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对公司将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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