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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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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84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富股份”或“公司”)一直致力于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水平。

 浙富股份自2008年上市以来,无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行政处罚的情形。自上市以来,公司共收到深交所五份监管函或监管关注函,具体情况及相应整改措施如下:

 一、因公司前董事宗佩民及其配偶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收到的监管函及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宗佩民已于2012年12月25日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目前也未在公司任职。

 1、违规事实

 (1)2008年10月收到深交所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2008年10月20日,深交所发审监管部对公司下发《关于对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关注函》(发审部关注函[2008]第93号),对公司前董事宗佩民配偶在公司2008年三季报公告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行为表示关注,并提请公司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培训,制定严密有效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2)2011年3月收到深交所监管函的情况

 2011年3月22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前董事宗佩民先生下发《关于对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宗佩民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1]第25号),认定宗佩民2011年3月14日和3月15日两天合计买入公司股票76,718股(成交均价为44.29元/股),并于2011年3月18日卖出19,179股(成交均价为42.50元/股)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相关短线交易规定,并提请其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3)2012年5月收到深交所监管函的情况

 2012年5月3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前董事宗佩民先生下发《关于对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宗佩民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2]第58号),认定宗佩民于2012年1月19日买入公司股票22,300股(成交均价为13.30元/股),并于2012年4月26日将该等股票卖出(成交均价为17.78元/股)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相关短线交易规定,并提请其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2、违规事实的说明及整改措施

 发审部关注函[2008]第93号涉及的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对象为公司前董事宗佩民的配偶卢玉梅。违规交易发生在2008年10月,交易数量1,000股,买入金额12,820元。当时公司刚刚完成IPO,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规则没有深刻理解,发生了误操作的行为。

 中小板监管函[2011]第25号和中小板监管函[2012]第58号涉及的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对象为公司前董事宗佩民。宗佩民为公司前外部董事,目前已经不在公司任职,其系公司发起人股东浙江睿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睿银”)的法定代表人和浙江嘉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嘉银”)的总经理,未曾在公司担任过经营管理职务。宗佩民于2011年3月14日和3月15日两天合计买入公司股票76,718股,成交均价为44.29元/股,于2011年3月18日卖出19,179股,成交均价为42.50元/股,亏损34,330.41元(不含交易费)。宗佩民于2012年1月19日买入公司股票22,300股,成交均价为13.30元/股,于2012年4月26日将该等股票卖出,成交均价为17.78元/股,合计获利99,904元(不含交易费)。宗佩民的上述两起短线交易行为没有发生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窗口期”(即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等),同时该期间公司的经营也没发生重大事项。

 就上述宗佩民及其配偶的股票买卖行为,公司在接到监管函/监管关注函时已作相应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已对宗佩民的短线交易行为和其配偶的误操作行为进行了内部问责,对宗佩民进行了批评并没收了其短线交易的收益,并将其短线交易行为向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通报。宗佩民也承诺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同时,公司董事会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宗佩民已于2012年12月25日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目前也未在公司任职。

 二、因公司发起人股东浙江睿银、浙江嘉银减持公司股票未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收到深交所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违规事实

 2010年9月15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浙江华睿睿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浙江嘉银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0]第85号),对公司发起人股东浙江睿银和浙江嘉银在2009年8月19日至2010年9月13日期间合计减持公司股票726万股(占公司股本比例5.07%)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未停止买卖股票的行为表示关注。

 2、违规事实的说明及整改措施

 在收到该监管关注函后,一方面,公司通知浙江睿银和浙江嘉银及时停止股票交易行为,并代为公告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细披露了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期间浙江睿银及浙江嘉银的股票减持情况。另一方面,公司将违规事实通报给浙江睿银和浙江嘉银,并通知了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佩民,公司董事会对浙江睿银和浙江嘉银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对浙江睿银、浙江嘉银以及宗佩民和相关人员进行了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相关规则的培训。

 截至目前,浙江睿银和浙江嘉银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其法定代表人宗佩民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三、因公司2009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结果等级较低收到深交所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监管关注函的内容

 2010年6月21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0]第58号),对公司2009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合格”表示关注,提请公司认真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2009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考核情况以及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要求,公司采取各项措施针对性改进了自身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主要如下:

 (1)公司在收到该关注函后,立即将本次考核结果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对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自查,并开展了信息披露业务学习工作,切实要求相关负责信息披露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更新学习。

 (2)公司加强了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并完善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及负责人员问责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及《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落实责任人员、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3)2010年7月13-14日,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和董事会秘书房振武先生专程参加了由深交所在南京举办的“深交所2010年中小板上市公司监管与发展座谈会暨董秘培训班(第七期)”,参会学习了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和上市部相关处室以及深交所有关部门所作的培训,会后按照培训精神,在公司内部进一步开展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工作。

 经过持续的业务学习和制度建设,目前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良好。深交所对公司2010年度-2012年度的信息披露考核结果分别为“良好”、“A”、“A”。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五年内(2008年8月6日上市至今)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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