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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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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ST亚星 股票代码:600319 编号:临2013-056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市中院)(2013)潍商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山东强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强力)与本公司的节能技术改造EMC合同纠纷(详见本公司2013年8月20日临2013-048公告、2013年8月28日临2013-049公告),经潍坊市中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2013年9月起变更原EMC合同约定的“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吨汽耗煤基准数”,并以变更后的煤耗基准数计算节煤效益;

 二、双方对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第一个节能年度)期间的合作及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按原EMC合同的约定执行。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向山东强力支付第一个节能年度已开发票的节能效益分成款。第一个节能年度尚未确认的节能分成余款待双方对节能效益进行确认后(本公司应配合山东强力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节能效益进行确认),由山东强力向本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本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前、12月25日前和2014年1月25日前分三笔支付给山东强力,每次支付年度节能分成余款的三分之一;

 三、山东强力于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潍坊市中院申请解除本次诉讼对本公司资产的查封,并放弃本次诉讼中对本公司追索违约金、诉讼费用的权利;

 四、本补充协议与EMC合同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对合同未作修改之处,仍按EMC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案件受理费202916元,减半收取1014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6458元,由山东强力承担。

 本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潍坊市中院予以确认。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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