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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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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并购重组盘活存量,提升经济活力

 

 1、进一步放松并购的审批与管制。问卷显示,近三年有1/3的上市公司进行过并购,其中并购一次的占16%,两次的占7%,三次及以上的9%;有46%企业反映“审批管制多和融资渠道少”是首要的限制因素。企业并购涉及多头审批与监管,互为前置,使得操作周期动辄半年一年,往往时过境迁,错失良机。苏宁云商反映,并购企业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就要经过反垄断审查,企业很难理解。一些企业建议对于资产、股权的购买、出售、置换等,只要不涉及新股发行、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借壳,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并及时披露,即可进行,无须再报监管部门审核、审批。企业建议制定针对并购的工商登记快速通道,灵活处理因并购而导致的注册资本的变化。

 2、落实鼓励企业“走出去”政策。问卷显示,有40%企业有海外投资并购需求,但现行审批制度是严重的阻碍。大族激光和信立泰公司反映,他们分别与美国和欧洲一家目标企业达成了收购意向,但由于我方冗长且不可预测的审批而遭对方拒绝。调研企业建议,对外投资与并购,除涉及国家安全外,在一定限额如2000万或5000万美元内,只需备案,不再审批。还建议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简化海外并购的外汇管理,突破限制外资持有国内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可考虑将A股股权海外并购对价列入实现资本项下逐步可兑换的一项内容。可整合相关部门职能,成立职能相对统一、类似日韩等国“海外投资促进局”的协调与办事机构。

 3、突破制约并购重组的税收障碍。调研中企业对并购涉及的税收十分关注。它们反映,并购的“经济账”除了目标企业价值外,税务支出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并购的印花税、增值税等能否得到豁免或递延,被并购企业的亏损能否合并抵税,跨境交易中对境外公司分红、转让权益的利得能否适用优惠所得税税率等,都是考虑的重要因素。再如,资产转让时,资产评估(如土地)的溢价需要一次性交纳25%的高额所得税,使企业望而却步。建议在目前转型升级十分艰难的阶段,采取“轻税政策”,鼓励和活跃并购交易,培育税源。建议政府部门对企业并购涉及的税务进行一次系统清理,减少税种、降低税率、避免重复征税;研究放宽并购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建立差别的资本利得税税率,细化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所得课税的分界。

 4、推动“跨区域、跨所有制”的并购重组。政府出台了不少跨区域、跨所有制并购重组政策,但进展仍不顺利。主要是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调研发现,跨地区并购的主要障碍是各地行政力量过强、介入过深,还有非经济因素的阻碍。一些钢铁、煤炭企业反映,河北、山东、山西、辽宁等地由省政府主导的跨市县重组很多是貌合神离,没有产生“1+1>2”的效果,却形成了以省为单位更大范围的区域性壁垒。有企业反映,外地企业来并购,本地政府要求本地企业不能放弃“控制权”,很多项目因此而失败。建议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尊重企业自愿,把“产业集中度”作为指导性目标,不要“拉郎配”。制定跨区域并购涉及财税利益调整、增加值统计归属等方面的指导意见,消除地方后顾之忧。

 企业反映,民企之间、国企之间的并购重组远多于跨所有制的重组。主要是国有资本跨所有制流动还有较多障碍。如国企高管和国资部门担心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而过度谨慎。向民企转让控股权,即使国资委同意,也须职代会通过,并对职工的“国企身份”进行补偿。如五矿股份拟将营口钢铁控股权转让给民企,给每位员工“转身份”补偿高达7974元/每年工龄,但仍得不到职代会的认可,重组就此停滞。建议修改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消除资产流动中的障碍。对已经改制的企业,至少在一定限额内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并购中的决策权。修改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应该承担的社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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