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0月31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10月30日-10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3年10月30日15:00-10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3年10月25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圆形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李云贵董事长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4人,代表股份367,588,2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06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361,251,15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35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6,337,08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080%。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郑惠、龚新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赞成364,351,5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99.1195%;反对3,124,9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8501%;弃权111,7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7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惠、龚新超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