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9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23号),核准公司本次重组方案(详见公司2013-041号公告)。
根据《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它相关重组文件,重组关联方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股份”)、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映管”)、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及中华映管(纳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纳闽”)做出的承诺事项如下:
承诺人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及华映纳闽 |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3)随着对华映科技业务的进一步整合,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之其他企业将逐步减少与华映科技发生之关联交易。
本承诺在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持有华映科技股权期间长期有效。但若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已经失去对华映科技的控制权,则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的上述承诺随即解除。 |
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及华映纳闽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 | (4)保持华映科技之机构独立:华映科技将具备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5)保持华映科技之业务独立: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将严格按照出具之《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内容履行,保持华映科技之业务独立于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并与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及华映纳闽 | 关于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3)以上承诺在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持有华映科技股权期间长期有效。但若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已经失去对华映科技的控制权,则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的上述承诺随即解除。
(4)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承诺:如出现因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华映科技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华映百慕大 | 关于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所涉事宜的承诺 | 华映光电现发生之劳动争议纠纷所涉事项未导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如因上述劳动争议纠纷所涉事项导致华映光电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则华映光电因此所受之全部损失均本公司承担。 本承诺在华映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生效。 |
华映百慕大 | 关于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事宜的承诺 | 华映光电现发生有劳动争议纠纷(含劳动仲裁和诉讼)共计29件,涉及的诉争金额为3,246,737.49元人民币。若华映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整体方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同意,因上述29件劳动争议纠纷而导致华映光电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均由本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