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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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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姓名李结祥先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曹金其先生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连丹女士

公司负责人李结祥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金其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连丹女士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2,934,463,977.432,703,908,451.428.5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390,003,575.671,367,281,280.161.66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6,506,469.7772,969,878.83-273.37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2,771,724,000.712,426,831,644.7614.2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995,854.4036,228,089.0321.4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7,115,652.0313,343,945.4628.2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192.74增加0.45个百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7830.146821.4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7830.146821.4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2013年1-9月2012年1-9月变动比例(%)变动原因
营业税金及附加14,186,010.438,474,271.1867.40本期子公司爱涛文化工程业务销售规模扩大,同时公司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相应税金增加
财务费用7,949,555.205,076,514.8256.59上年同期公司有船舶业务暂借款资金利息,本期无。
资产减值损失180,785.81-9,427,917.59-101.92主要为上年同期公司收回船舶业务暂借款,对应按账龄正常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回,本期无;上年同期有已计提跌价准备存货对外出售,对应跌价准备转销,本期无。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项目2013年1-9月2012年1-9月变动比例(%)变动原因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6,506,469.7772,969,878.83-273.37上年同期公司收回船舶业务暂借款及船舶资金使用利息,本期无。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991,641.56141,578,618.43-89.41主要为本期处置股权项目较上年同期减少,相应收回现金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6,369,511.21-203,769,698.65-117.85主要为本期公司融资规模较去年同期扩大;同时,去年同期有归还长期借款,本期无。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财务状况及变动分析

项目本期金额

(7-9月)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

(1-9月)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9,229,444.9728,007,826.09主要为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及转让子公司江苏弘业艺华公司股权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7,600.003,882,300.00主要为出口信用保险补贴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51,766.372,688,243.51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55,940.491,953,481.32主要为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
所得税影响额33,127.62-739,663.66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4,776,552.87-8,911,984.89 
合计14,289,445.6026,880,202.37 

3.1.2经营成果变动分析

股东总数41,55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总数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24.0259,281,910
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43,466,561
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国有法人1.273,122,311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052,579,413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增强55号其他0.811,997,695
陈东周境内自然人0.531,313,700
葛道兵境内自然人0.471,170,000
孔祥亚境内自然人0.451,100,037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宝3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他0.39960,000
路业民境内自然人0.32801,000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股份种类及数量
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59,281,910人民币普通股
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466,561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3,122,311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579,413人民币普通股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增强55号1,997,695人民币普通股
陈东周1,313,700人民币普通股
葛道兵1,170,000人民币普通股
孔祥亚1,100,037人民币普通股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宝3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960,000人民币普通股
路业民801,000人民币普通股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1、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2、除上述情况外,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相互间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3.1.3现金流量变动分析

项目2013年9月30日2012年12月31日变动比例(%)变动原因
应收票据21,781,229.6015,566,783.6039.92本期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方式的贸易业务规模较期初增加。
应收账款326,613,420.81220,429,874.0748.17本期公司贸易规模较期初扩大。
预付款项576,159,976.63437,522,011.1431.69本期公司贸易规模较期初扩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2,572,611.7932,892,581.4359.83本期公司购买了存续期为1年以上的分级基金。
投资性房地产14,906,807.01147,488,815.48-89.89本期公司子公司爱涛文化的投资性房地产已转为自用,故由投资性房地产转入固定资产,同时,公司处置了部分投资性房地产。
商誉3,444,180.85不适用本期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溢价收购法国莫克赛斯公司85%股权。
应付账款281,330,952.91180,561,941.6655.81本期公司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应付账款较期初增加。
预收款项455,521,686.17347,156,045.5231.22本期公司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预收款项较期初增加。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诉讼进展情况

2013年3月16日,本公司在《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

2013年4月27,本公司在《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一季度报告》披露了判决结果。本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判决结果执行完毕。

3.2.2 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因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集团”)及其控股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控股”)筹划与本公司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3年7月18日起停牌。

停牌期间,包括公司在内的相关各方与各中介机构根据既定重组工作计划,积极努力地推进各项工作。经深入论证,相关各方认为目前尚不完全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最佳条件。为保证本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维护全体股东利益,苏豪控股及弘业集团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于2013年8月19日复牌。本公司及苏豪控股、弘业集团承诺,自本复牌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商议、讨论前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承诺事项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收购方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依承诺持续履行中;
收购方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减少并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依承诺持续履行中;
收购方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依承诺持续履行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结祥

2013年10月31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3-044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27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6名,实际参会董事6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三季度报告》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技术”) 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其他股东为非关联自然人。

为支持弘业技术业务的顺利开展,现拟为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发生的,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内(含十二个月)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保证式担保,保证期为两年。弘业技术管理层以所持公司股权和收益及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

该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因弘业技术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担保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更为详尽的内容参见同日公告的《临2013-045-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1、原“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个星期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修订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原“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修订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3、删除原第十七条,修订为: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原第二十四条中,增加: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5、原“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修订为: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3年11月15日(周五)上午9:30,在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修订<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情况详见同日公告的《临2013-046-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28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编号:临2013-045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技术”);

● 本次担保金额:担保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至本报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为6,000万元人民币。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报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技术”)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其他股东为非关联自然人。

为支持弘业技术业务的顺利开展,现拟为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发生的,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内(含十二个月)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保证式担保,保证期为两年。弘业技术管理层以所持公司股权和收益及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

2013年10月30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一致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综合授信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是公司履行相应担保责任的依据,若上述综合授信最终未获银行批准,则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自动失效。

该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因弘业技术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担保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李炎华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医疗器械的销售(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国内外建设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外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预决算,技术推广和科技交流服务,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建筑五金、五金工具、水暖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仪器仪表的销售。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股比例为51%,非关联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为49%。

财务指标:弘业技术成立于2012年8月10日,截至2012年12月31日,弘业技术经审计总资产4,463,311.65元,净资产3,940,454.82元, 资产负债率11.71%。

截至2013年9月30日,弘业技术未经审计总资产15,190,805.28元,净资产4,043,046.19元, 资产负债率73.38%。

三、董事会意见

弘业技术主营医疗、市政工程设备的代理进口业务。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弘业技术对银行授信的需求额度也不断增加。目前,各家银行的授信已经基本用完,在手合同出现了授信缺口。为支持弘业技术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在全面了解其业务发展、经营管理状况后,拟再为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发生的,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内(含十二个月)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保证式担保,保证期为两年。

弘业技术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司,本公司对其在经营、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本次担保,弘业技术管理层以所持公司股权和收益及个人信用为本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报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为6,000万元人民币。

截至日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经参会董事签字的会议记录;

2、弘业技术2012年度及2013年1-9月财务报表及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31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3-046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将于2013年11月15日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会议时间: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上午9:3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五)会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修订<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至于2013年11月8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个人股东请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帐户卡;

法人股东请持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参会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3年11月11日—14日上午8:40—11:30,下午1:30--5:20。

(三)登记地点: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证券部。

五、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和代理人费用自理。

联系电话:025-52278488、025-52278677

传真:025-52278488

联系人:曹橙、郑艳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31日

授 权 委 托 书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年 月 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修订<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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