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披露了全资子公司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新投”)拟以所持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新材”)股权置换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颖泰”)股权的公告。现将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华邦颖泰股份限售承诺:
山东高新投承诺: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华邦颖泰股票自股票发行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自股票发行完成之日起第十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内解除锁定的股份比例为30%;自股票发行完成之日起第二十五个月至三十六个月内解除锁定的股份比例为20%;自股票发行完成之日第三十六个月后解除锁定的股份比例为50%。
2.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利润承诺及补偿
(1)利润补偿期间: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3401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凯盛新材2013 年度、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度预测净利润数分别为3,695.78 万元、4,390.96 万元、5,515.00 万元、5,803.08 万元(以下简称“净利润预测数”)。
利润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当年起的三个会计年度(含实施完成当年所在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利润补偿期间”),即如果本次交易于2013 年实施完成,则利润补偿期间为2013 年度、2014年度、2015 年度;如果本次交易于2014 年实施完成,则利润补偿期间进行相应顺延,即利润补偿期间为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
(2) 凯盛新材业绩承诺
山东高新投及凯盛新材其他股东(以下简称“凯盛新材承诺方”)对凯盛新材资产评估报告在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净利润预测数进行承诺,如凯盛新材在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额分别未达到评估报告净利润预测数,则向华邦颖泰进行补偿;若凯盛新材在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大于或等于承诺的净利润数额,则无需向华邦颖泰进行补偿。
(3)补偿义务
若凯盛新材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相关年度的净利润预测数,凯盛新材承诺方每年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由华邦颖泰以1.00 元的价格进行回购。
(4)股份不足时额外现金补偿
若当年的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额大于凯盛新材承诺方本次认购的股份数,不足部分由凯盛新材承诺方按照比例以现金方式进行额外补偿。
特此公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