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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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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3-41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2013年10月15日上午9:30 时

 2、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德武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8061207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1.3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

 二、议案采用了累计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增补马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个人简历见七届六次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0612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选举高翠英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个人简历见七届六次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0612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选举郑桂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个人简历见七届六次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0612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全部通过。

 上述人员任期2013年10月15日至2016年6月1日。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旭明、程建航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吉 林 巡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电话:13009178869 传真:(0432)62087788

 地址:吉林市吉林大街108号 Emai:jlchengjh@126.com

 吉 林 巡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JILIN XUNDA LAW FIRM

 电话:13009178869 传真:(0432)62087788

 地址:吉林市吉林大街108号 Emai:jlchengjh@126.com

 致: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王旭明律师、程建航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年9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10月15日上午9:30在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持有公司股份80612075股,占公司总股数378,257,464股的21.31%,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9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会议审议事项为:

 1、审议《增补马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个人简历见七届六次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2、审议《选举高翠英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个人简历见七届六次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3、审议《选举郑桂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个人简历见七届六次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相符。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数80612075股。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增补马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80612075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选举高翠英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股东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80612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选举郑桂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80612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上述审议事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特此致书!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旭明

 负责人:王旭明 经办律师:程建航

 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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