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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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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长城开发 证券代码:000021 公告编码:2013-052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010 号文核准,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长城开发”)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1,981,58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1,516,198.1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7,336,198.1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9月17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3SZA101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本公司2013年9月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本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新安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截至2013年10月15日,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募投项目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
智能移动通信终端搬迁扩产建设项目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新安支行7915015474001269636,600.00
国际智能电表计量终端与管理系统项目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60109126613,900.00
高端医疗电子设备及部件生产项目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192001880002981677,300.00
序号募投项目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新安支行791501552000007189,933.62
合计67,733.62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其中智能移动通信终端搬迁扩产建设项目和国际智能电表计量终端与管理系统项目包括甲方一为长城开发,甲方二为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浩、路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下列规定金额的(详见下表,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和专户总额的20%之间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序号募投项目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规定金额
智能移动通信终端搬迁扩产建设项目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新安支行超过5000万元
国际智能电表计量终端与管理系统项目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超过2800万元
高端医疗电子设备及部件生产项目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超过1400万元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新安支行超过2000万元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和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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