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7 证券简称:久联发展 公告编号:2013—036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9月16日以通讯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9月26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公告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总经理提名:聘任池恩安先生、井志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聘任饶玉女士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张曦女士为总经济师。(简历附后)
二、审议通过了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收到公司董事梁建新先生的辞职申请。梁建新先生因年龄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其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梁建新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工作,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名王丽春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秘书变更的议案;(同意8票、反对 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将在股东大会通过其董事任职后生效。
因公司工作的分工安排,原任董事会秘书张曦女士已聘任为公司的总经济师,其工作重心将转移到公司的经营发展,由于张曦女士还担任了子公司河南久联神威的董事长,因工作繁忙,无暇兼顾信息披露及董事会事务,公司董事会经考虑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决定张曦女士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聘请王丽春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王丽春女士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将在股东大会通过其董事任职后生效。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张曦女士仍负有董事会秘书职责。张曦女士辞职后仍任公司董事及总经济师职务。
四、审议通过了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8票、反对 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请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全文。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27日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池恩安,男,1968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博士,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省管专家。该同志1994年6月参加工作,历任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爆破分公司工程队长、爆破分公司技术副经理、副总工程师(主持工作)、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池恩安先生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井志明,男,1960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该同志1982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贵州涟江化工厂四车间主任、销售科科长、技术科科长;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九八四四分公司总工程师;贵州新联爆破公司总经理;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九八四四分公司总经理。井志明先生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饶玉,女,1974年出生,经学学学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土地估价师。该同志1995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云岩区物资局财务科出纳;贵阳新华会计师事务所和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部门经理;贵州证券公司(后改组为汉唐证券公司)稽核部、贵阳投资银行部项目部经理;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投资部副部长、财务投资部副部长(主持工作)、财务部部长,2011年11月起任本公司副总会计师。兼任公司子公司河南久联神威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贵阳花溪安捷运输公司、甘肃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饶玉女士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张曦,女,1975年出生,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该同志1998年参加工作,历任工商银行贵州省贵阳市东山支行会计;汉唐证券贵阳业务总部投行部副经理、经理;贵州久联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运行部副部长、部长;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子公司河南久联神威公司董事长。张曦女士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丽春,女,1970年出生,法学学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该同志1992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贵州化工厂财务科出纳、纸箱分厂主办会计、总厂财务科副科长;贵州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常务副经理(正职待遇);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兼审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证券部兼审计部部长、证券部部长(2004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兼任公司子公司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董事。王丽春女士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1、关于提请审议选举董事的议案; | (1)推荐魏彦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 | | |
(2)推荐王丽春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 | | |
2、关于提请审议聘任公司201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 | | |
3、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
证券代码:002037 证券简称:久联发展 公告编号:2013—037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四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决定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集人: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0月15日(周二)上午10 时
2、会议地点:贵阳市宝山北路213号本公司十六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集中会议
四、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提请审议选举董事的议案;
(1)2013年5月10日公司四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审议推荐公司董事的议案》;推荐魏彦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于2013年5月1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2)2013年9月26日公司四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审议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推荐王丽春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2、关于提请审议聘任公司201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2013年5月10日公司四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审议聘任公司201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并于2013年5月1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3、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3年7月17日公司四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于2013年7月1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五、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13年10月9日下午3 点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六、会议登记办法:
1、法人股股东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股东帐户、持股凭证以及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个人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授权委托代理人还需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日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开会前确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后有效;
4、登记时间:2013年10月10日至11日(上午9:00-11:30 时,下午14:00-17:00 时)
5、登记地点:贵阳市宝山北路213 号久联华厦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七、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参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贵阳市宝山北路213 号久联华厦8 楼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联系人:王丽春 王玲
电话:(0851)6748121 6751504 传真:(0851)6748121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27日
附:授权委托书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13年10月15日召开的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公司签署此次会议相关文件,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 董事会秘书 |
姓名 | 王丽春 |
联系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213号 |
电话 | 0851-6751504 |
传真 | 0851-6748121 |
电子信箱 | wlc-jl-6751504@163.com |
注:1、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2、本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本授权委托书应于2013年10月11日前填妥并通过专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本公司。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委托期限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