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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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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证券代码:600285 编号:临2013-043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25,327,200.19元

 ●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3年9月18日,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对以下违约方分别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违约方京裕(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京裕投资” )及其普通合伙人北京京富融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京富融源”)

 2、违约方银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银高投资”)

 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两项案件。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情况

 根据2012年2月28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2012年3月28日本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非公开发行49,386,188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7.82元/股。京裕投资及银高投资于2012 年 2 月26日分别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京裕投资认购数量为15,191,816股, 认购金额118,800,001.12元;银高投资认购数量为6,400,000股,认购金额50,048,000.00元。

 本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调整为50,352,020股,发行价格调整为7.67元/股。其中,京裕投资认购数量调整为 15,488,918 股, 认购金额调整为 118,800,001.06元;银高投资认购数量调整为6,525,163 股,认购金额调整为 50,048,000.21元。2012年11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9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352,020股新股。故《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股份认购协议》合法生效。

 1、2012年12月28公司以传真、挂号信、EMS等方式向京裕投资发出缴款通知书,通知缴纳认股款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6日16:00时,京裕投资需向我公司缴纳认股款118,800,001.06元。京裕投资在2013年1月6日对本公司的回函中确认其在2012年12月28日已收到本公司的缴款通知书,但其无能力缴纳认购款。京裕投资未按时缴纳认购款的情形已构成违约,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应向本公司支付认缴股款总额15%的违约金,即17,820,000.16元。

 在京裕投资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时,京富融源出具书面保证,以保证京裕投资在不能足额认购股份时,京富融源将出资增加京裕投资的资金,促其足额认购。同时,京裕投资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京富融源为其普通合伙人,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及京裕投资《合伙协议》的规定,京富融源应对京裕投资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京富融源应对京裕投资违约金的支付承担无限连带支付义务。

 2013年9月18日,我公司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京裕投资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京裕投资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820,000.16元;(2)判令被告京富融源对被告京裕投资违约金的支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2、2012年12月28日公司以传真、挂号信、EMS等方式向银高投资发出缴款通知书,通知缴纳认购款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6日16:00时,银高投资需向我公司缴纳认股款50,048,000.21元。银高投资在收到本公司的缴款通知书后却没有按时缴纳认购款。银高投资未按时缴纳认购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应向本公司支付认缴股款总额15%的违约金,即7,507,200.03元。

 2013年9月18日,我公司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高投资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银高投资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07,200.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公告日,上述两项诉讼案件一审尚未开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两项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3、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京裕(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4、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银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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