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0 证券简称:江铃汽车 公告编号:2013—031
200550 江铃B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提示: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9月18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了此次董事会相关议案。
二、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3年9月18日至9月27日以书面表决形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会出席会议情况
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
四、会议决议
与会董事以书面表决形式通过以下决议:
1、董事会批准成立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批准该公司章程,并委派公司副总裁李青先生担任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执行董事。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2、董事会批准J15发动机项目,总投资为1.97亿元人民币(含前期已批准的0.44亿元人民币)。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J15发动机是一款拟从福特汽车公司(“福特”)引进的汽油发动机。本项目的实施旨在建立该发动机的组装生产线并实施相应的国产化工作,以满足公司未来车型匹配该发动机的需求,设计年产能5万台发动机。项目投产时间预计在2015年上半年。项目投资主要用于购置相关机器设备、工装模具及工程开发费用。
3、董事会批准公司与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之间的《J15发动机共用件供应分享协议》,并授权公司执行副总裁熊春英女士代表公司签署上述协议。
由于福特持有本公司超过30%的股权,为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福特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各持有长安福特50%股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对本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萧达伟先生、罗礼祥先生、陈远清先生、蔡勇先生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均同意此议案。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史建三先生、关品方先生、王旭女士就上述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请参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特此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50 证券简称:江铃汽车 公告编号:2013—032
200550 江铃B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提示: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增强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或“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全额出资。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9月27日以书面表决的形式审议通过了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北大道509号
法人代表:李青
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拟定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汽车及相关零部件,提供相关服务。
出资方式:公司以自有资金现金全额出资。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外投资由本公司全额投资,无投资合同。
四、本次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销售竞争力,以保证公司业务持续经营能力。
五、其他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50 证券简称:江铃汽车 公告编号:2013—033
200550 江铃B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提示: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9月27日审议批准了公司与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福特)之间的《J15发动机共用件供应分享协议》。现将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与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的《J15发动机共用件供应分享协议》,并授权公司执行副总裁熊春英女士代表公司签署上述协议。
J15发动机是一款拟从福特汽车公司(“福特”)引进的汽油发动机。长安福特先于本公司获得福特许可生产该发动机且有相应的供应商资源。本公司按照《J15发动机共用件供应分享协议》,通过分担共用零件的模具投资及工程开发费用等,可以直接向长安福特供应商采购该发动机国产共用零件。
由于福特持有本公司超过30%的股权,为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福特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各持有长安福特50%股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对本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萧达伟先生、罗礼祥先生、陈远清先生、蔡勇先生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均同意此议案。
二、关联方介绍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北部新区鸳鸯镇长福西路1号
董事长:徐留平
注册资金:2.4亿美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轿车及零件;销售自产产品;进行汽车和零部件的研究、开发;提供售后服务(含提供维修用零部件)、培训、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相关的服务。
三、《J15发动机共用件供应分享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共用件费用分担:
江铃按销量比例分担相应的模具投资费用、工程开发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于该发动机项目投产前向长安福特支付4千万元人民币;生命周期内新增的费用,江铃应于实际发生时相应分担。
(2)合同期限:江铃J15发动机项目投产开始六年后结束。
(3)采购:共用零件江铃与长安福特保持同样的出厂价。
四、定价政策
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为协议定价。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本协议安排,可以按同等价格向长安福特供应商采购J15发动机共用件,确保J15发动机顺利投产。
六、本公司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0日之间未与长安福特发生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史建三先生、关品方先生、王旭女士就上述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已知晓会议内容;
2、我们详细了解了有关协议的相关内容。经过认真地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向长安福特供应商采购J15发动机共用件是必需的,共用件费用分摊是合理的。
八 、备查文件目录
1、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