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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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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2013-037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土地款29,856万元;合同违约金、定金责任和其它损失约12,761.7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在整个竞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履行政府合同,无任何瑕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9月11日,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大丰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对大丰市人民政府及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事,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做如下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之间先后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1年7月1日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2011年8月31日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2年6月18日签署)要求依法解除;

 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两原告返还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合计29,856万元;

 3、判令被告按照政府规范文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向原告赔偿损失7,267.504万元,并承担3,883.2万元的定金责任;

 4、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1,611.01497万元;

 5、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受理通知。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事实情况

 2011年6月30日,公司竞得编号为2011-D-01的原大丰市政府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011年7月1日,在大丰市公证处公证下,公司与被告大丰市政府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第6条载明:“出让人同意在受让人按本合同第八条之规定缴清土地成交价款后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宗地外三通,即通水、通电、通路及宗地内场地自然平整。”

 2012年3月26日,被告决定对上述编号为2011-D-1的地块规划作出调整,将与上述地块相邻,编号为2012-D-01、面积为826平方米的地块合并建设。大丰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竞得2012-D-01号地块,2012年6月18日,与被告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在受让人按约定缴清土地成交价款后于2012年12月18日前将出让宗地交给受让人。”

 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严格按照合同,完整履行,及时交付了各项费用。大丰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自2011年7月成立以来缴纳契税895.68万元,已支付设计费650万元,加其他费用已经达到1,611.01497万元。

 在公司积极、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却未能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如期将出让宗地给付给公司。对此,公司曾多次致函被告催告其尽快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能向公司交付上述两幅地块。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公司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合同退还土地款、赔偿合同违约金、定金责任及其它损失。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公告日,诉讼案件一审尚未开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在整个竞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履行政府合同,无任何瑕疵,相信人民法院会作岀公正判决,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预计不会受到负面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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