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将2013年6月28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公司通过银行向公司持股52%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5.2%,由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其持有的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的决议中关于质押担保的相关内容修改为“……由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高管核心团队以其持有的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35.4%的股权对上述委托贷款金额的48%提供质押担保,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并以其持有宁波远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49%的股权对上述委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2013年9月24日上午10:00,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国信云台大酒店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秦兆平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3,579,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2,500,000股的61.03%。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指派苗红伟、吴波律师列席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提案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情况
将2013年6月28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公司通过银行向公司持股52%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5.2%,由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其持有的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的决议中关于质押担保的相关内容修改为“……由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高管核心团队以其持有的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35.4%的股权对上述委托贷款金额的48%提供质押担保,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并以其持有宁波远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49%的股权对上述委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表决情况:同意123,579,15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苗红伟、吴波。
(三)结论意见: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