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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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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53
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和邦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04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1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每股17.5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7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92,881,692.41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2年7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川华信验(2012)03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川华信专[2013]193号),截至2013年6月30日,发行人累计投入45,868,764.23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四川武骏浮法玻璃及深加工项目”后,公司已将前期已投入金额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将全部项目募集资金118,750万元以及与之对应的存放利息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及理财收益之和,扣除置换股东投入资本金21,000万元后,根据“四川武骏浮法玻璃及深加工项目”投入进度对该公司分步实施增资。目前已完成17,000万元增资,并且验资、工商变更登记完毕,资金转入专户存储。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刊登于上交所的2013年7月9日《和邦股份: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2013年7月30日《和邦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3年8月10日《和邦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与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账户,账号为741 341 018 260 001 4726。

该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列表说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账号存储金额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741 341 018 260 001 47261, 600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四川武骏浮法玻璃及深加工”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中信银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西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西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华西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信银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应当配合华西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西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西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晓光、李金海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西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信银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西证券。

6、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西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西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西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信银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西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华西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华西证券发现公司、中信银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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