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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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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88 股票简称:兖州煤业 编号:临2013-041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9月24日,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州煤业”或“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集团”)通知,增持本公司H股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及披露情况

 1、根据兖州煤业日期为2013年9月9日的《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40号)所披露:兖矿集团通过其香港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香港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增持本公司H股共计97,724,000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99%。兖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自2013年9月9日起算),继续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4%。

 2、2013年9月24日,兖矿香港公司完成继续增持本公司H股共计82,276,000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67%。

 二、增持完成情况

 根据兖矿集团2013年9月24日通知确认,兖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兖州煤业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在此期间,除前述增持外,兖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再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兖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增持后本公司继续符合上市条件

 1、本次增持完成后,兖矿集团仍直接持有本公司A股26亿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2.86%;兖矿香港公司持有本公司H股1.8亿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3.66%。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兖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6.52%,本公司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2、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免于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9月24日就本次增持出具核查意见,主要意见如下: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兖矿香港公司依法具有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及其他规定;本次增持已经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监管规定。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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