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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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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3—04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商标专用权权属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9月4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抄送本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工商处[2013]1012号、1013号 、1014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工商复字[2013]165号、174号)。

 省工商局分别对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汉三星堆”)、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创程”)、成都协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协宏”)涉嫌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案件进行了查证(详见公司临2012-066、073号公告),认为以上三家公司在未经“峨眉山牌”商标注册人即我公司许可使用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侵犯“峨眉山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不正当地争取市场交易额,对商标注册人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省工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以上三家公司的侵权行为分别作出了处罚:

 对广汉三星堆的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69万元;

 对成都创程的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未使用的209278根印有“峨眉山牌”注册商标水泥包装袋并处罚款185万元;

 对成都协宏的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88万元。

 上述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汉三星堆及成都协宏对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遂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总局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认为:

 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根据相关法规,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

 申请人如不服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5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川工商处[2013]1012号、1013号、1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复字[2013]165号、1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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