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3年09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九龙 公告编号:临2013-57
900955 *ST九龙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交接进展等相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公司交接进展等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交接的沟通情况

 2013年8月30日,公司董事会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李勤夫先生的委托律师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发出《关于<办理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移交工作的通知函>的回函》,要求原董事会董事代表及受托律师于2013年9月4日之前在东方大厦4楼移交九龙山上市公司的印鉴、证照等重要资料,在2013年10月20日之前移交其他资产、文件、合同、资料、印鉴、证照等(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成员公司)。

 2013年9月2日,严义明律师电子邮件回复称,因其个人2013年9月1日至9月5日期间不在国内,无法按照来函指定日期办理交接事宜,待其回国之后再确定交接日期。对此,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9月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再次致信李勤夫先生及严义明律师,强调,为了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转,需要办理印鉴、证照等重要资料的移交,不能因为严义明律师在国外而使上市公司停止运转,为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保护广大股东合法权益,维护股票交易市场的稳定,还请李勤夫先生和严义明律师协调指定其他律师处理相关移交事宜。2013年9月3日,严义明律师邮件回复:“我本人系正常工作出差,时间为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5日,在国外时间相对较短。同时,在收到通知函之前,贵方也未事前与我沟通时间。在此,还请贵方体谅,待我回国后,确认交接事宜。”

 有关交接事项,现仍在进一步沟通、商讨中。

 二、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方已就股权转让纠纷案提起上诉

 公司股东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置业”)于2013年9月2日通知本公司,称海航置业及相关方已就股权转让纠纷案提起上诉(详见公告:临2013-56)。

 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勤夫先生已对上海市工商局提起诉讼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勤夫先生已向法院起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撤销其做出的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决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四、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开发”)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进展情况如下:

 由于公司尚未完成移交,公司对九龙山开发尚未实际掌控,因此2013年8月20日,公司在获知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立即通过EMS向李勤夫先生、黄光明先生、盛晓萍女士发出《关于督促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按期上诉的函》,函中指出:“本案的委托贷款方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九龙山”)与作为本案被告(借款方)的九龙山开发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勤夫,本案原告渤海银行只是贷款中介机构,本案原被告之间并无真正对抗,是明显的虚假诉讼,有通过虚假诉讼侵吞公司资产、掏空上市公司之嫌。因此,为了保护公司资产不受侵害,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利益,请贵司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3年8月30日,公司董事会再次通过电子邮件和EMS向李勤夫先生、黄光明先生、盛晓萍女士发出《关于督促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按期上诉的函》,函中指出:“由于贵司尚未移交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勤夫先生,上市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已致函督促贵司依法如期提起上诉。此后,本董事会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督促贵司办理好本案的上诉事宜。时至今日,上诉期限已近届满,贵司仍未采取行动。为了保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利益,本董事会再次严正声明:请贵司务必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否则一切后果将由贵司承担,同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3年9月5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和EMS向李勤夫先生、黄光明先生、盛晓萍发出《关于就(2013)浙嘉商初字第19号判决上诉事宜的征询函》,函中指出:“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已于2013年8月7日由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3)浙嘉商初字第19号,以下简称“本案”】。由于贵司尚未移交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勤夫先生。为了保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利益,上市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8月30日分别致函督促贵司依法如期提起上诉。此外,上市公司董事会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督促贵司办理好本案的上诉事宜。时至今日上诉期限已届满,请贵司收到本函后务必书面答复上市公司本案是否已经提起上诉,以便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至今未收到子公司九龙山开发是否已上诉的回复。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