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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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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房地产 公告编号:2013-28
中房重实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情况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房重实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曾于2011年1月14日、2012年4月24日、2013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中住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嘉公司”)与湖南华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科技”)的诉讼及其进展情况,为让投资者更加充分了解本项诉讼情况,现对诉讼有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关于我公司两股东签署的补充协议

 一审判决书中的判决没有依据兆嘉公司作为原告赖以起诉的《华夏科技与兆嘉公司关于协助拆迁的协议》(以下简称“协助拆迁协议”),而是主要依据我公司两股东签署的《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有关《补充协议》的情况如下:我公司于2008年12月3日正式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之前,我公司控股股东中住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住地产”)和华夏科技于2008年10月2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涉及兆嘉公司土地拆迁的约定有:《补充协议》对相对于华夏科技的义务方表述为中住地产,无论理论实际履约人是中住地产、中房地产、上海中住、兆嘉公司或其他相关方;应华夏科技的要求,就土地拆迁成本增加、控规调整费用、协议款项延期支付等问题,中住地产一次性补偿华夏科技7300万元,作为对此前协议执行中的问题的了结;从2008年12月1日起,兆嘉公司项目土地的拆迁工作由华夏科技移交至兆嘉公司,如有剩余工作,由兆嘉公司继续完成;若在华夏科技向兆嘉公司移交拆迁工作时尚余未拆迁户,华夏科技按每户伍万元的标准预留拆迁工作经费准备金。

 二、我公司认为我公司及兆嘉公司都不是《补充协议》的签署主体,华夏科技的反诉不成立

 《补充协议》是我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正式完成以前,公司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我公司及所属企业没有作为主体参与签署上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有关兆嘉公司对项目地块进行拆迁工作的内容,是兆嘉公司项目开发正常经营行为。

 基于以上事实,我公司认为华夏科技的反诉不成立,此内容将作为一项上诉请求,在上诉时一并提起。

 我公司将根据本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中房重实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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