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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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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ST国商、*ST国商B 公告编号:2013-30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我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送达的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置地”,融发公司诉深圳市雅豪园投资有限公司两案件中的第三人)就占有物返还纠纷起诉融发公司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龙岗融发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龙河路榭丽花园B区一期东方国际茶都商铺301号

 被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6楼B

 2、案件起因概况:

 深圳龙岗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岗融发”)原为融发公司下属子公司。2001年-2002年间,融发公司与雅豪园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两份《补充合同》,约定:融发公司将持有75%“龙岗融发”股权转让给雅豪园公司,并约定:榭丽花园已建成的四幢商住楼、位于龙岗坪地的4万多平方米的土地、国企大厦五套住宅不属于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财产,由融发公司负责进行处理。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雅豪园却未配合将《补充合同》约定的龙岗区坪地土地归属于融发公司处理。融发公司于2011年就股权转让纠纷起诉了雅豪园公司,东方置地作为该案的第三人,该案已于2012年底作出二审判决【(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657号判决书】。案件判决主要结果为: 驳回融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并认定涉案的融富花园地块(现剩余2391.19平方米)属于《补充合同》约定的“龙岗区坪地4万多平方米的土地”;但两份《补充合同》中的上述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东方置地的法人财产权,应认定为无效,融发公司对于其因股权转让合同部分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3年3月,融发公司就与雅豪园公司损害赔偿纠纷再次向龙岗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雅豪园公司折价补偿融发公司就龙岗坪地地块的相应款项及赔偿其他相关全部损失,该案正在一审阶段(详见公司于2011 年 10 月 26 日、2012 年 2 月 22 日、2012 年 12 月 12 日及2013年4月10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的 2011-37号、2012-07号、2012-68号及2013-07号公告) 。

 现上述案件中的第三人东方置地向龙岗法院就占有物返还纠纷起诉了融发公司。东方置地在《民事起诉状》中认为(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657号生效判决已确认: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非经合法的减资、利润分配等程序不得从公司取走财产,否则构成侵占公司资产或抽逃出资。两份补充合同中的上述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东方置地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应认定为无效。

 因此,东方置地认为,东方置地名下的且属于东方置地合法所有的该等房产在未经合法的减资、利润分配等程序的情况下即被划归给融发公司,该划归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东方置地的法人财产权,应属无效。融发公司应立即将原约定的榭丽花园商住楼、国企大厦住宅该等房产返还给东方置地。如事实上已不能返还的,则应当按该等房产的现值折价赔偿给原告。东方置地现暂就榭丽花园四栋商住楼中其中的Z7栋要求返还,对于其他房产保留要求返还的权利。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回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河路的榭丽花园Z7栋商住楼(该房产评估总价暂计为人民币3000万元);

 (2)、本案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须依据案件进一步判决结果进行判断。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42号。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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