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7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3、会议召开情况: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8月12日15:30在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81号华立科技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形式。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共计114,712,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
5、会议其他相关情况:会议由董事长金美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到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既定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共一个,经到会股东认真审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选举汪思洋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712,854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高洋、陈建春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及股东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特此公告。
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