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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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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九龙一审判决出炉
海航须支付股权转让款5.34亿元
万晶

 □本报记者 万晶

 

 *ST九龙公告,公司收到股东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显示,海航方面合计要向平湖九龙山支付股权转让款5.34亿元,并附带1000万元违约金。

 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诉海航置业、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海航集团提起反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海航置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湖九龙山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49亿元、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并以迟付款项或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迟延履行期间每日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大新华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湖九龙山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85亿元、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并以迟付款项或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迟延履行期间每日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

 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对上述支付义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航集团对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海航集团履行上述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驳回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海航集团的反诉请求。

 法院同时判决,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28万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9万元,均由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海航集团共同负担,该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缴纳。

 *ST九龙董事会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的内容系公司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与公司股东权利无关,此次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且并非终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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