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4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3日(星期二)
● 除息日:2013年7月24日(星期三)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30日(星期二)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3年6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会议决议公告刊载于2013年6月27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7月23日(星期二)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具体方案:以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139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567.04万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3日(星期二)
除息日:2013年7月24日(星期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30日(星期二)
四、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3日(星期二)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对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所得由本公司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4元。
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的,将按《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5%。
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若QFII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本次派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其中,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证券部
电 话:010-84262851、84262852
传 真:010-84262838
七、备查文件目录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