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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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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西 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根据申请人大柴旦粤海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3年6月18日裁定受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3年6月19日指定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3年8月20日前,向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59号(申宝大厦1118室);邮政编码:810001;联系电话:0971-613117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3年9月3日9时在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3年6月24日

 (2013)宁民二破字第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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